
對於11月24、25日部分電子與平面媒體報導,指出「格子趣違售小花眼藥水」,格子趣加盟總部發表以下說明:
一、
『格子趣租箱寄賣服務門市』係全台第一家提供網路拍賣商品實體化的銷售平台,其商業型態構成之概念是將一實體門市店頭藉由裝潢設計,將內部空間區分隔為數個空間區塊,並將此區塊承租予個別廠商擺放自行創作之商品、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或市售成品,置於該格子空間內進行展示或代收貨款的服務;自2007年暑假成立第一家門市開展迄今,已然成為兼差創業、網路行銷跨足實體通路亦或是環保再利用的二手物推廣,成本最低也是最佳的解決方案。現全省共計已超過40間加盟門市,提供總數約12,000的格子,曾進行租格託售的廠商亦超過8000家,託售物件多達60萬件,這種新型態微型百貨的商業模式發展,正可謂方興未艾。
格子趣各門市在每間廠商租格入駐之前,店家都會與其充分溝通,在雙方同意下簽署租格設櫃合約,其條款中已明確規範有限度地禁止部分商品上架陳列,如:違禁品、醫療用品及盜版仿冒品...等,且在各門市店面中與官網上都有張貼詳盡的公告事項。而格子趣總部亦除於開店前對各加盟店家教育訓練之宣導外,並定期參訪門市,協助店面進行陳列商品檢查。
惟現時經濟大環境確實不佳,部分租格廠商為跟隨消費者的流行喜好,針對格子內的商品組合進行多變的調整以獲取較大收益結果,此本係無可厚非之事;而格子趣本身亦以作為小規模經濟成長之推手自勵之。為此目的,提供完整且良善的支援系統以及上架、盤點流程的精進規劃,給予格子趣租格廠商自行將貨品上架,而後提列貨品清單給各店家審查的模式等方便措施。門市於此時就此內容,有時便可能在租格廠商更換商品的速度稍快於格子趣店家審查時,出現一些銜接上的落差。
二、
格子趣總部基於保障人民之身體健康,並本於維護市場機制的善意,勢必對於此類案件,應有後續之指導原則以維護多數人之權益。
故針對本次新聞報導內容(個別單店內有租格廠商販售眼藥水乙事),格子趣總部將採取下列措施:
1.協助各直營及加盟門市進行全面性的清查架上貨品:
就目前架上有爭議性、標示不清及其他違規商品進行清查,並在相關作業未明確前,將協助廠商先行代為下架。
2.透過商品資料庫加強審查:
透過格子趣總部所建置的商品資料庫系統,設定關鍵字,進行更進一步的搜尋,以防有漏網之狀況。未來也將透過類似設定關鍵字的查核方式進行商品過濾。
3.協助加盟店家辦理退換貨事宜:
如果消費者對於已購買類同本次眼藥水項目之產品有所疑慮,格子趣將函告各門市,協助處理相關退換貨事宜。
4.持續廣宣對於加盟主及租格廠商相關法規及作業規範:
除總部發布公告,持續提供加盟主與租格廠商相關的法律資訊外,未來針對每個租格廠商於再簽立租格合約前,會再次強調所牽涉之法令規範,以防觸法。
5.日後將針對此類具爭議性商品加強與衛生局溝通:
未來在面對此類可能涉及違犯法規之商品時,門市或總部將於第一時間內洽詢衛生局或相關單位,確認許可後再行上架,以有效確保消費者的權益。而平時亦將和衛生主管機關進行必要之溝通,讓如此致生眾人困擾之情形降至最低。
6.個別案件之處置:
就此次個案內容,我方相信當初的租格廠商及門市間均非有意去挑戰法令規範或有想要影響消費者身心健康之故意;因此類眼藥水商品於日本亦係常見於藥妝門市的開架商品中,可能因此讓廠商產生若干誤會(因有現金需求故將本欲自用而購回之商品轉予銷售),而門市部分亦僅係提供格位供承租與代收相關貨款,並無自行販售之行為;故買賣內容的消費行為與契約是存在廠商與消費者之間,格子趣的主要收入是租格租金以及代收貨款的勞務服務費,甚至的大部份的格位是不收取勞務服務費的。故次案件實非陳列或販售偽藥、劣藥等嚴重脫法行為,其內容僅係對於相關法令規範之不熟悉所造成之無心之過。格子趣總部亦將會協助廠商、門市進行相關的司法上陳述,釐清應擔負的責任;此外,也 尚請廣大消費者安心。
格子趣係提供微型創業者一圓夢想的平台,也提供消費者全新的購物體驗,格子趣居於其中必將負起嚴格把關,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責任,提供安全無慮的消費環境,讓這種新型態的商業平台能夠永續經營是格子趣的願景。本次事件對於我方或是各租格寄賣的廠商言,都是非常有用的經驗記取,本體系也會繼續接受指導再為改進,以回應社會之期待。惟部分新聞媒體因不甚瞭解我方商業營運模式致闡述之報導顯有誤解或未予平衡報導機會乙事,本公司亦同於此聲明中表示遺憾之意。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